欢迎访问本网站!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学习园地   >   正文

完善审计制度的若干要求

作者: 林忠华      发布时间: 2019-04-23      点击次数:

审计监督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国家制度。审计监督作为综合性的财政经济监督,是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制度主要指审计监督制度。新中国的审计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大潮中诞生的,也必将适应国家治理的新要求而不断完善。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工作,明确要求完善审计制度。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提出:“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深化审计制度改革,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新审计理念,及时揭示和反映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完善审计制度涉及众多方面,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审计全覆盖制度   

1.制度的特征   

审计全覆盖,是指通过科学安排审计计划,合理选择审计方式,有效调配审计资源,把所有法定审计对象都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在一定时间内都能接受审计监督。审计全覆盖的特征:法定性、周期性、系统性、重要性、协同性、实效性。凡涉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都要接受审计。凡涉及对这些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分配和使用,都要接受审计。凡涉及这些资金、资产和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都要接受审计。   

2.中央的要求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提出:“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   

2014年1月,李克强总理在听取审计署工作汇报时指出:“要实现审计全覆盖,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都要接受审计监督。”2014年2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自2014年开始,对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要实现审计全覆盖,不留盲区,不留死角。”2015年2月9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要推动审计全覆盖,对所有纳入预算的公共资金、重大投资、重点工程执行进度和效果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深审透。”“审计要盯紧每个项目,看好每笔投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要求:“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摸清审计对象底数,充分考虑审计资源状况,明确审计重点,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推进。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方式和技术方法,提高审计能力和效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要求:“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与审计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注重实效,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通过在一定周期内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所有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对重点部门、单位要每年审计,其他审计对象1个周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开展跟踪审计,坚持问题导向,对问题多、反映大的单位及领导干部要加大审计频次,实现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   

3.制度的要求   

第一,对公共资金实行审计全覆盖。审计机关要依法对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政府部门管理或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以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根据公共资金的重要性、规模和管理分配权限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坚持以公共资金运行和重大政策落实情况为主线,将预算执行审计与决算草案审计、专项资金审计、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等相结合,对涉及的重点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监督,加大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关键环节的审计力度。   

第二,对国有资产实行审计全覆盖。审计机关要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等管理、使用和运营的境内外国有资产进行审计。根据国有资产的规模、管理状况以及管理主体的战略地位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将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的内容。   

第三,对国有资源实行审计全覆盖。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土地、矿藏、水域、森林、草原、海域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国有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资源进行审计。根据国有资源的稀缺性、战略性和分布情况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加大对资源富集和毁损严重地区的审计力度,对重点国有资源进行专项审计,将国有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四,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党组、党工委)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性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管理资金资产资源规模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和审计周期。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资源环境审计、涉外审计等相结合,实现项目统筹安排、协同实施。   

4.制度的配套措施   

第一,加强审计资源统筹整合。适应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加大审计资源统筹整合力度,避免重复审计,增强审计监督整体效能。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统筹,在摸清审计对象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审计对象数据库,分类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频次,编制中长期审计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时,既要突出年度审计重点,又要保证在一定周期内实现全覆盖。整合各层级审计资源,开展涉及全局或行业性的重点资金和重大项目全面审计,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性和宏观性作用。   

第二,创新审计技术方法。构建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提高审计能力、质量和效率,扩大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数据定期报送制度,加大数据集中力度,对获取的数据资料严格保密。适应大数据审计需要,构建国家审计数据系统和数字化审计平台,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大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单位数据与行业数据以及跨行业、跨领域数据的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探索建立审计实时监督系统,实施联网审计。   

第三,加强审计综合分析研究。通过审计全覆盖,发现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反映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总结经济运行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注重从体制机制层面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促进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   

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1.制度的特征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指以领导干部任期内辖区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为基础,通过审计,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情况,依法界定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的对象主要是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审计试点涉及的重点领域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主要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开展审计试点,进行审计评价,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这项审计工作对于促进领导干部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   

2.中央的要求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2015年7月2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会议指出,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主要目标是探索并逐步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符合实际的审计规范,明确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标准、审计责任界定、审计结果运用等,推动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要紧紧围绕领导干部责任,积极探索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发挥好审计监督作用。2015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合理考虑客观自然因素基础上,积极探索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以领导干部任期内辖区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为基础,通过审计,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情况,依法界定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强审计结果运用。”“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为依据,明确对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的追责情形和认定程序。”   

3.制度的要求   

第一,我国将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在全世界尚属首次。审计署制定的《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的实施,将进一步明确审计对象、审计内容、评价标准、责任界定、审计结果运用等事项,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符合实际的审计操作规范,探索并逐步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试点方案提出三个原则,即因地制宜、重在责任、稳步推进的原则。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将根据各地自然资源资产的禀赋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审计试点工作。要对领导干部的任职前后,区域内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变动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对重要环境保护领域进行重点审计。审计中客观分析变动的原因是什么,哪些是客观原因,哪些是主观原因。对人为因素造成自然资源资产数量减少的、质量下降的、环境恶化的、污染比较严重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试点方案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2015年至2017年分阶段分步骤实施。2015年至2016年,审计署组织实施审计试点,地方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当地审计试点项目,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在试点工作中,审计署要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责任界定、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加强经验总结,逐步予以规范,为逐步建立起经常性的审计制度做好充分的准备。2017年,审计署统一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开展审计试点。   

第四,在试点的基础上,2017年制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规定》,2018年起全面推开,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三、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制度   

1.制度的特征   

以促进国有企业提质增效、保值增值、做强做优做大为目标,依法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实现审计全覆盖,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促进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2.中央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的讲话中指出:“要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搞好对国企的巡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要完善国有资产资源监管制度,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要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监督、经营业绩考核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和机构在投融资、产权变动、资金管控等方面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走得出去’却‘挣不回来’,确保境外资产安全可控、有效运营。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搞好国有企业的关键,对其既要有激励机制,完善与其岗位贡献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也要对其履职和廉洁情况加强监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提出:“健全与激励机制相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经常性审计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5月5日印发)提出:“强化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走出去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加强审计,完善国有企业境外经营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与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假借走出去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提出:“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完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之间的职责分工,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探索任期轮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经常性审计制度,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   

2016年1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会议指出,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要围绕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境外投资以及企业领导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到应审尽审、有审必严。要健全完善相关审计制度,让制度管企业、管干部、管资本。国企国资走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要跟进到哪里,不能留死角。审计机关要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3.制度的要求   

第一,对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推动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促进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全面审计。密切关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设立及运转情况,加大对权力集中的重点岗位和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领域、重要环节的审计力度,促进形成国有资本流动重组有效平台、优化国有资本布局、规范国有资本运作、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   

第三,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5年内至少审计1次。结合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等推进情况,区分国有企业功能类别、国有资本和国有资产规模、管理状况以及管理主体的战略地位等,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和审计频次。审计中重点关注企业境内外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资产负债损益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及投资绩效情况、发展潜力和风险隐患情况、企业法人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促进国有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盈利能力。   

第四,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和境外国有资产审计。建立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审计制度,对投资、运营、管理和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有关企业和单位,以及负责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机构进行审计,重点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和“走出去”战略部署情况、境外投资和经营管理等业务的决策流程和绩效情况、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促进境外国有资产依法运营、安全可控、优质高效,推动健全完善境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和制度。   

四、政策落实跟踪审计制度   

1.制度的特征   

按照国务院部署,2014年下半年以来,审计署持续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着力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地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反映好的做法、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和不断完善。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各项审计都将监督检查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审计重要内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以促进政策落实到位、不断完善、发挥实效为目标,着力推动项目落地、资金保障、简政放权、政策落实、风险防范,紧密结合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持续跟踪审计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发挥审计的保障作用。   

2.中央的要求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提出:“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2014年8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工作方案》(国办发明电〔2014〕16号),将稳增长等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的重担和使命交予审计署。   

2014年9月2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审计工作,推动政策措施落实、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会议指出,审计是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审计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的特点,如何能发挥审计在资金运转、资产认定、服务公共等方面的作用是关系国家和民生的重要课题。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审计工作,有利于保障公共资金安全、提高使用绩效,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更好服务改革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会议强调,要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把审计范围扩大到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重大项目落地、简政放权推进等方面,推动解决财政资金沉淀问题,把宝贵的资金用在刀刃上。2014年12月25日,李克强总理在接见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代表时,希望广大审计工作者胸怀全局,牢记责任,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当好重大政策落实的“督查员”,加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完善关键环节的审计监督制度,全力推动改革发展政策和重大项目落地,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发挥独特的促进作用。李克强总理在听取2014年审计工作汇报时指出,审计机关要主动作为,当好“督查员”,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持续进行跟踪审计,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和不断完善。   

3.制度的要求   

第一,对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和实际效果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促进政令畅通。加大对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重大履职不到位问题,以及重大失职渎职、重大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重大违纪违法等问题的揭露和查处力度,推动整改问责。审计中,要围绕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的贯彻落实,始终关注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重大政策落实等情况,促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协调发展。   

第二,加大推动制度创新力度。根据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跟踪有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修订完善情况,促进及时建立健全与新政策新要求相适应的新办法、新规则;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政策落实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推动及时清理完善。在审计工作中,要始终把握重大项目推进,重点资金保障,重大资金落实,重大风险防范,简政放权这五大抓手,坚持做到边审计、边征求意见、边通报情况、边督促整改、边提出完善体制机制的意见,着力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三,加大推动深化改革力度。紧紧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更加注重反映“三去一降一补”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推进情况,以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落实情况,促进政令畅通,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对改革发展过程中行之有效的积极探索和创新举措,要促进总结完善,推动形成新的制度机制;密切关注各领域改革措施不配套、不衔接甚至相互矛盾、抵消等问题,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保障改革协调推进。第四,创新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的方式方法,不断完善操作规范、报告公告、整改问责等,到2017年形成高效健全的政策落实跟踪审计制度体系。   

五、全口径预算执行审计制度   

1.制度的特征   

全口径预算执行审计是各级审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全口径预算执行审计是财政审计最重要的部分。   

在全口径预算执行审计中,就审计对象而言,一般公共预算是最基本的预算,主要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是政府实现公共管理职能的基本保障。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通过专款专用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特定目标的基本保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做出安排的收支预算,是政府实现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基本保障。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2.中央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其内涵是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决算管理,接受人大的审查和监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预算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五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3.制度的要求   

第一,以保障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促进建立健全现代财税制度、增强财政政策的有效性为目标,依法对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政府部门管理或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切实增强财政审计的宏观性、整体性和建设性。   

第二,全口径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应关注财政部门预算体系是否建立健全;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是否都纳入预算,实行了全口径预算;各块预算是否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加强政府收入征管审计,促进税收政策制度改革、规范非税收入征缴。同时,要持续跟踪审计地方政府性债务,注意反映和揭示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贯彻落实。   

第三,全口径预算执行审计,从法律层面明确并拓宽了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和范围,有利于实现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审计机关应当通过对全口径预算的监督,有效避免财政资金预算碎片化、支出结构固化,财政投入与事业发展“两张皮”、“钱等项目”、“项目等钱”、“敞口花钱”等现象。   

第四,调整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监督重点,提高审计评价的有效性。随着全口径预算管理模式和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建立,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改革进程调整审计监督重点。首先,全口径预算涵盖财政及所有预算单位运转的资金,原有部分预算单位存在资金收支脱离预算编制和预算监督之外的情况将逐步减少,审计监督应当在改革初始阶段,以督促和推动全部财政资金纳入预算和规范执行为方向,“规范化”是新预算法实施初期的审计监督重点。其次,通过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所有财政收支数据进行审计分析,归纳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全口径预算和跨年度预算平衡“建言献策”。这是新预算法平稳实施阶段的审计监督重点。再次,在“规范化”监督和推进改革“建言献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审计评价水平和宏观分析预测能力,发挥审计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作用。审计机关应当以全口径预算执行审计分析为主线,促进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有效运作,全面推动政府中心工作和预算单位廉洁履职。这是新阶段财政审计的工作重点。   

六、财政决算草案审计制度   

1.制度的特征   

财政决算草案审计,主要以财政决算报表为基础,通过对构成政府财政决算报表各个项目内容的检查,评价政府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总体上发表审计意见,同时对相关预算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做出评价。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是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部门编制的决算草案在报政府批准前进行审查和发表意见的审计活动。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是规范本级预算执行、加强预算管理、促进财政决算真实完整的重要手段,也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中央的要求   

新预算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开展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神圣职责,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3.制度的要求   

第一,预算执行审计是决算草案审计的基础,决算草案审计是预算执行审计的结果和重要补充。从联系来看,决算是预算执行的结果,预算执行是决算的过程。决算草案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都是以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为载体,对财政收支活动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检查,审计中依据的政策法规、分析与预算的差异情况、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方面检查内容大多是相同的。在推动财政体制改革、维护财经秩序的目标是一致的。从区别来看,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内容为预算指标分配是否合规、下达是否及时,资金拨付、使用是否高效,财政管理是否规范。决算草案审计重点是向政府反映财政部门编制的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   

第二,明确财政决算草案审计内容。一是合规性审查。审查编制程序是否合规。根据编制流程审查是否遵循《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制度规定;审查编制内容是否合规,该清理是否清理、该入库是否及时入库,该结算的是否结算;审查报表格式是否符合制度规定。二是真实完整性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决算收支数据不真实的问题,以及对决算收支科目造成的影响,如是否存在虚列支出或以拨代支问题;是否将属于决算编制范围内的政府性收支的全部纳入决算;是否存在假结转真结余的问题;各类收支账表是否一致;是否反映政府全部投入;是否按照制度规定编制各种报表等。三是披露的科学充分性。财政报表是否对重大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是否存在由于重要事项披露的不充分造成使用者误解和费解。如核算基础、确认收入支出的标准等。四是草案总体的客观公正。关注重点科目、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对其报表数据真实性、收支活动合法性、资金使用效益性进行总体评价。同时,分析预算完成情况、收支结构情况,以及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议。   

第三,开展财政决算草案审计,其审计重点与视角要从之前主要关注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扩展到关注预算与政策的关系、预算执行绩效与政策实施效果之间的关系。财政决算草案审计要触及绩效预算管理的核心内容,即预算编制的依据,部门申请花钱的理由,包括可以达到的绩效目标,相关重要政策,以及如何执行项目。财政决算草案审计要考察预算执行项目与相关政策之间的关系,评价项目执行结果是否有助于实现政策目标,是否达到预算编制时提出的绩效目标,是否符合效率、效果、效益的标准等。   

七、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   

1.制度的特征   

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为核心的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形成收付实现制预算会计和决算报告、与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的政府会计体系,全面、清晰反映政府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为加强政府资产管理、完善政府绩效考核、提高政府决策能力、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等提供更全面的信息支撑,促进财政的可持续性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从世界主要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都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对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职责。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是今后我国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2.中央的要求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确了“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提出:“力争在2020年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机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财务报告按规定接受审计。审计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制度。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应当对审计的主体、对象、内容、权限、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审计。部门财务报告应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接受审计。报送并公开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部门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应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2018-2020年,制定发布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公开制度。审计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做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3.制度的要求   

第一,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给审计机关带来了新挑战:一是在审计目标上,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应当既对政府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完整和规范、有无漏报瞒报发表审计意见,又要揭示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二是在审计内容上,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内容复杂,既包含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专业问题,又涉及审计机关与人大、政府、财政部门、被审计单位等之间的关系。三是在审计组织方式上,审计机关开展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必须和现有预算执行审计与决算草案审计有机结合,并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统筹安排实施,做到“一果多用”。四是在审计技术方面,大数据技术可以帮助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更好地实现其审计目标。可以根据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特点,建立相应跨领域的采集数据和规划标准、财务信息关联分析和风险分析模型,逐步构建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大数据分析体系,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五是在审计人力资源方面,开展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将带来审计机关业务量增加,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考虑在总结以往运用社会力量参与审计项目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如何向注册会计师购买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服务。   

第二,适时开展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试点。当前各地财政部门正在进行政府财务报告的试编工作。审计机关可以对此情况进行跟踪调研,获得具体详实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信息,在调研的基础上选择具有条件的省(区、市)适时开展政府财务报告审计试点。通过审计试点,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探索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方法和审计结果如何应用,为制定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具体实施规则和编制审计报告积累经验,为正式开展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做好准备。 

(来源: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   

版权所有: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文林路一号  电话:029-33732500 33732444 33732000

Copyright @2014,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陕ICP备060070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