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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10-30      点击次数: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行政负责人,是指学院处级和处级以下主管财务、资产、基建、后勤、经营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学院决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院审计部门对有关行政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依法审计并做出评价。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工作业绩,揭示存在的问题,明确应负的责任;加强经济管理,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学院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由学院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组织处向学院审计部门出具对有关行政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审计通知书;学院审计部门接到委托审计通知书后实施审计。属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审计通知书原则上应在责任人离开现职岗位前1个月送交学院审计部门。

第六条学院委托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实施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或在学院审计人员、财务人员、专业教师中抽取具有资质的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七条学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二)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决算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院收入等问题,各项支出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院有形和无形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现象;  

(五)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七)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手续是否完备,工程招投标是否符合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八)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九)本人是否清正廉洁,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学院委托审计部门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学院审计部门在收到委托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各项审计准备工作;  

(二)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人;  

(三)被审计人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5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及相关资料。述职报告应包括本人简历、任职时间、任期目标、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  

(四)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组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及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  

(五)实施审计后,学院审计部门只向委托审计的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六)被审计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提请复议时,按学院审计复议程序办理。  

第十条学院审计部门在对有关行政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一条学院审计部门对有关行政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其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二条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活动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上级和学院的要求相比,与其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其任职时学院或部门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十三条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学院组织处等相关部门应当将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查考核的参考依据。对审计中揭示的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由任免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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