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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10-30      点击次数: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陕教审[2012]1号)、《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院使用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捐赠款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修缮等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中,对建设项目有关的资金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查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学院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做好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工作。  

第六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院对大中型(100万元以上为大型建设项目、50万-100万为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评价。

第七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2.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3.基建、修缮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标准问题;  

4.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5.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八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2.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的问题;  

3.基建、修缮工程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4.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5.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第九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需要的五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招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参与考察、招标与商务谈判全过程。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学院基建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统一意见并签字,验收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时,由学院基建部门提出建议及解决办法,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审计机构参与其全过程。  

第十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1.变更、签证等资料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要求;2.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3.暂估价调整是否合理;4.费用计取是否规范;5.甩项工程是否减项处理。  

(二)审计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1.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2.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3.施工用料发生变化;4.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5.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6.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7.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8.计划外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决算书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3.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各项支出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  

4.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5.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第十二条当年投资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每年年末按省教育厅统一要求填写报表,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投资金额较大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委托工程造价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由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四条学院在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后十五天内,由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组织进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积极配合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对学院审计过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检审计,针对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

第十五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1.项目批准立项、建设、设计、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或学院会议决议);并由学院项目管理实施部门、学院项目管理实施负责人签字盖章;  

2.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变更签证资料、隐蔽工程资料),分别由甲方现场代表、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学院项目管理实施部门、学院项目管理实施负责人签字盖章;  

3.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  

4.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完成审计后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归档资料。

第十七条学院根据审计人员配备情况,开展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

对投资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审计,并在教育厅建立的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介机构信息库中遴选,报教育厅备案,发生的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及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由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财会等专业人员,也可以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等方式,所发生的费用从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接受国家各级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过的项目,学院可利用其审计结果,一般不重复安排审计。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安排的审计项目,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不再审计,审计成果可以按程序享用。

第二十条学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损害单位权益、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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